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王某甲与王某乙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徐某与丈夫(已故)育有二女:长女王某乙、次女王某甲。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约76㎡)。2023年11月,徐某、王某乙、王某甲三人签订《分家协议书》,约定该房屋归王某乙所有,王某乙支付王某甲补偿款50万元;王某乙承担徐某后续医疗费用及身后事宜。次日,王某乙向王某甲转账50万元,后王某甲以王某乙要求其签署放弃声明为由将款项退回。2023年12月,徐某又自书《遗嘱》一份,明确其去世后上述房屋全部份额由王某乙继承。2023年12月徐某去世。王某甲起诉要求王某乙支付补偿款50万元。王某乙辩称《分家协议书》已被撤销,应按《遗嘱》由其一继承全部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分家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遗嘱》内容与协议书不冲突,未撤回支付补偿款的意愿;王某甲虽退回款项,但各方未就协议书内容达成变更或解除的合意,协议书应继续履行,判决王某乙支付王某甲50万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分家协议履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分家协议书》与嗣后《遗嘱》的关系以及退款行为是否构成协议解除。首先,《分家协议书》系徐某、王某乙、王某甲三方就家庭财产分配及赡养事宜达成的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其次,徐某嗣后所立《遗嘱》明确房屋由王某乙继承,与《分家协议书》约定的房屋归属一致,并未改变协议书“王某乙支付王某甲50万元”的补偿条款,二者内容并不冲突,《遗嘱》不构成对协议书的撤销或变更。再次,王某甲虽曾退回50万元,但该退款行为系因双方就收据开具问题产生分歧所致,徐某、王某乙、王某甲三人并未就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达成新的合意,协议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提示,分家协议与遗嘱内容一致的,遗嘱不构成对协议的撤销;一方履行后又退回款项的,不当然导致协议解除,是否解除需以各方形成新的合意为要件。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各方签订的《分家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主张协议已变更或解除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据此判决王某乙支付王某甲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