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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等与王某乙等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庚与王某己系夫妻,育有四名子女:王某辛、王某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辛与朱某系夫妻,王某甲系二人之子。王某庚、王某己生前主要居住在北京市大兴区某镇某村34号院内,王某丁一家亦长期在34号院共同居住生活。2017年5月,王某庚、王某己立下赠与文书,将34号院内北房六间、西房二间赠与王某丁。2019年3月,王某庚因交通事故去世,王某己受伤,后经调解获赔76万元(含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等),其中68万元存入王某己账户。2019年7月,王某辛、王某丁签署书面材料,放弃对王某庚遗产的继承权,将其份额转归王某己。2019年8月,王某己签署《赠与书》,将34号院内其享有的房屋权益及其他财产赠与孙子王某甲。2023年1月,王某己去世;2023年4月,王某辛去世。各方就34号院房屋归属、剩余赔偿款及股金分红分配产生争议。法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赠与有效,34号院房屋归王某丁所有;剩余款项约30.2万元及王某庚、王某己名下股份收益,按法定继承并结合赠与书处理,王某甲分得相应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分家析产与继承交叉的典型纠纷,涉及生前赠与与遗嘱的区分认定、赠与合同的效力、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股金分红继承等多项法律问题。首先,王某庚、王某己于2017年签署的文书虽名为《遗嘱》,但内容明确将房屋“赠送”王某丁,且不附“死后继承”条件,应认定为生前赠与而非遗嘱。经司法鉴定确认签名真实性,结合王某丁长期共同居住、2017年即翻建部分房屋的事实,可以认定赠与已实际履行,房屋权属已转移至王某丁,王某己此后无权再行处分。其次,关于剩余30.2万元款项,该款项系交通事故赔偿款、股金分红及丧葬费等多项资金的混合剩余,其中属于王某庚的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属于王某己的部分依《赠与书》归王某甲所有,法院在充分考量资金来源和支出情况后作出合理分割。再次,关于股份收益,法院严格遵循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再继承的原则,结合法定继承和赠与书进行分配,处理严谨。本案提示,生前赠与与遗嘱应严格区分;附条件的赠与在条件成就且实际交付后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但可在近亲属间参照继承原则分配。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第三百零三条(共有物分割)、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时间)、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顺序)、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原则)、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责任)。依据上述规定,法院认定2017年赠与有效,34号院房屋归王某丁所有;剩余款项及股份收益按法定继承并结合赠与书处理,王某甲继承相应份额。缺席判决及举证责任分配符合程序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