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甲等与金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1988年,金某乙、屠某等家庭成员在北京市大兴区某镇某村申请翻建农村自建房,宅基地证记载家庭成员为金某乙、屠某、金某丙、金某戊(后出嫁迁出)。2018年周某甲与金某丁登记结婚并迁入户籍,2021年3月生育女儿金某甲(拆迁时已怀孕未出生)。2020年10月,拆迁单位与金某乙户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核定安置人口7人(金某乙、屠某、金某丙、章某、金某丁、周某甲、金某甲),按政策将宅基地合法面积补足至280㎡,认购四套安置房(总面积约379㎡),安置房总价约52.3万元,旧房财产补偿约49.8万元,结算后拆迁部门向金某乙户支付剩余补偿款约10.6万元。2023年周某甲与金某丁经调解离婚。周某甲、金某甲起诉要求确认其在安置房中的份额并分割拆迁补偿款。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对旧房及拆迁财产价值补偿不享有权利,但因两人加入家庭户使安置总面积补足至280㎡,对因补足面积而额外获得的第四套安置房具有根本性贡献;综合考虑双方贡献,酌定原告对第四套安置房享有50%份额;拆迁补偿余额按7人平均分割。判决被告支付两原告补偿款合计约22.5万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因婚姻入户导致家庭安置人口增加引发的拆迁安置利益分割纠纷,核心争议在于新增被安置人口对因政策补足面积而额外获得的安置房是否享有权益及其份额认定。首先,两原告对被拆迁的旧房本身不享有权利,因旧房建造远早于其入户时间,故对旧房财产价值补偿不享有份额。其次,根据拆迁政策,家庭户内人口达到6人以上可补足至280㎡安置面积,两原告的入户使该户人口从5人增至7人,直接触发补足面积政策,使该户额外获得购买第四套安置房的机会,两原告对该增量利益具有根本性贡献。再次,购买第四套安置房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旧房财产补偿及家庭补偿款,被告方亦具有决定性贡献,法院酌定双方各贡献50%份额,处理公平合理。本案提示,拆迁安置利益分割中,新增被安置人口对因政策补足面积而获得的增量安置房享有权益,应综合考虑各方贡献综合认定份额。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第三百零一条(共有物处分)、第三百零三条(共有物分割)、第三百零四条(分割方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举证责任)、第一百四十五条(依法判决)。依据上述规定,家庭拆迁安置利益系共有财产,各共有人有权请求分割;新增被安置人口对因政策补足面积而获得的增量安置房具有贡献,应享有相应份额;具体份额应综合考虑各方对财产取得的贡献综合酌定。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