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甲与杨某甲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廖某甲系廖某乙与前妻邓某甲之子,父母于2018年3月离婚后由廖某乙抚养。2018年10月,廖某乙与杨某甲登记结婚,廖某甲随父将户口迁入杨某甲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某镇。2020年12月,杨某甲作为户主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确认被安置人口3人(杨某甲、廖某乙、廖某甲),补偿款总额约78.6万元(含货币化安置补助约56.7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约19.8万元、搬迁奖励及补助约2.1万元),该款由杨某甲领取。2025年9月,廖某乙因病去世。廖某甲要求杨某甲支付其应得拆迁补偿份额,杨某甲以补偿款已用于购买安置房为由拒绝支付,并将廖某甲微信删除,断绝联系。廖某甲遂起诉,要求分割其作为被安置人口应得的拆迁款份额。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甲作为被安置人,有权分得与安置人口身份相关的补偿款项(货币化安置补助、搬迁奖励等);房屋及地上物补偿款归实际建房者杨某甲所有;廖某乙应得份额涉及继承问题本案不予处理,判决杨某甲支付廖某甲拆迁款约19.2万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因拆迁补偿款在家庭成员间分配引发的分家析产纠纷,核心争议在于被安置人口对拆迁补偿款中哪些项目享有份额。首先,拆迁补偿款中各款项性质不同,分割时应区分“与安置人口身份相关的补偿”和“与房屋建设相关的补偿”。与安置人口身份直接相关的货币化安置补助(人均定额补助)、搬迁奖励及补助等,应由全体被安置人口平均分配;与房屋及地上物建设相关的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残值费等),应由实际出资建房者享有。其次,廖某甲作为被安置人口之一,在廖某乙去世后,其与杨某甲的共同生活基础已丧失,有权请求分割其应得份额。再次,廖某乙应得的拆迁款份额系其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另行通过继承诉讼处理,本案不予涉及。本案提示,拆迁补偿款分割时须区分补偿项目的性质;货币化安置补助系对被安置人口个人的补偿,不因补偿款由户主领取而改变其归属。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物分割)、第三百零四条(分割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举证责任)、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能后果)。依据上述规定,被安置人口对与其身份相关的拆迁补偿项目享有份额,共有基础丧失时可请求分割;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的,不影响法院依法裁判。法院据此判决杨某甲支付廖某甲应得的拆迁款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