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事实解除后扶养费用返还认定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甥舅亲属关系,双方早年签订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生养死葬,被告身故后财产归原告所有,具备遗赠扶养协议属性。后续双方又签订房产分割、赠与等多份协议,并经司法确认、行政赔偿、析产诉讼多案审理,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享有百万元拆迁补偿权益,否定了单方赠与效力,案涉遗赠扶养协议事实解除。原告主张其十余年持续履行赡养义务,支出护理费、养老院费、医疗费等各项赡养费用近70万元,因协议解除、被告取得巨额拆迁利益,诉请被告返还全部赡养费用,法院结合举证情况酌情核定返还金额。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遗赠扶养协议事实解除后的费用返还规则。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以一方扶养、一方遗赠财产为双向对价义务,具有人身依附性与双务性。当双方通过实际行为终止协议履行、遗赠基础不复存在,且遗赠方已实际取得对应财产权益时,扶养方已付出的合理扶养成本,有权主张返还。
同时,法院对扶养费用认定秉持据实核算、举证为王原则。当事人自行按照社会标准预估的生活费、住宿费、护理费,无实际支出凭证佐证的,不予支持;仅对有转账记录、机构证明、医疗票据、法院调查核实的真实、合理支出予以认可。此外,被扶养人自身享有低保、助残补贴等收入,可酌情抵扣扶养支出,最终以公平原则核定返还数额,平衡双方权利义务。
三、法条依据
1. 遗赠扶养协议法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 民事举证责任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3. 举证不能不利后果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4. 公平原则适用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后,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结合实际扶养支出、双方获益情况酌情核定返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