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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拆迁补偿区分身份属性分割及合作建房债务内部分担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村33号院宅基地原始使用权人为农户甲,后其户籍转为非农户籍,其亲属一家三口均为城镇户籍,早年迁入该院落落户居住。涉案院落曾由农户甲一方与案外人签订合作建房协议,由案外人出资改扩建房屋,约定拆迁补偿利益双方均分。后院落启动自主腾退,四人被认定为安置人口,获总货币补偿款五百余万元,款项由次女领取。因涉案家庭存在对外经济纠纷,部分拆迁款被司法冻结划扣,用于清偿合作建房债务。现农户甲及其亲属起诉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各方当事人庭审中均对对方诉求无异议,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核定各方补偿份额。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区分拆迁补偿款性质、结合户籍身份界定分配权益,明确宅基地专属补偿与安置普惠补偿的分割规则。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具有极强的身份依附性,专属原始宅基地使用权人,城镇户籍的在册安置人口无权分割;而搬家奖、安置费、装修补助等普惠性补偿,基于安置人口身份分配,由全体安置人员按份共有。

同时,本案确立了家庭共同债务内部均摊规则。家庭成员共同签署合作建房协议、共同承担生效判决债务的,对外清偿债务后,内部由全体责任人均摊抵扣。法院结合生效判决、和解协议及款项划扣记录,先厘清各方拆迁补偿原始份额,再抵扣人均分担的共同债务,最终确定剩余款项归属,兼顾宅基地权利专属属性与家庭共有财产、债务的公平分担原则。

三、法条依据

1. 不动产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归属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专属用益物权,相关区位补偿权益归原始使用权人专属享有。

2. 共有财产权益保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合法取得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属于家庭成员合法共有财产,受法律保护。

3. 共有财产分割基础与条件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院落拆迁导致共有基础丧失,权利人有权主张分割补偿款。

4. 共有财产分割方式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5.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权利,法院可依据在案证据依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