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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形式瑕疵无效且部分权利人未追认分家协议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同胞兄妹,其母亲留有村内祖宅一处,分为东西两院,院内房屋历经多年陆续翻建、加盖,由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出力建设。母亲去世前留有代书遗嘱,明确宅院房产由四名女儿继承。母亲离世后,五名子女签订分家协议,约定东院归四姐妹、西院归儿子。后续四姐妹内部达成协议,将东院全部份额赠予最小妹妹。被告夫妻否认遗嘱及分家协议效力,主张房屋为夫妻私有财产,双方引发纠纷诉至法院。经审理,涉案遗嘱存在形式瑕疵,分家协议未取得全部权利人追认,最终法院按法定继承结合房屋出资建设情况划分居住使用权。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有二,一是代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的严格适用,代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签字、见证人及代书人完整署名,缺失立遗嘱人签名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直接认定无效,遗产需按法定继承处理。二是家庭共有财产处分的全员合意原则,分家协议处分家庭共有房产,需经全部共有权利人一致同意、追认,涉案房屋存在被告夫妻的共有份额,配偶未签字追认的分家协议,整体归于无效。

同时,法院秉持据实认定权属、按份分割权益原则,根据房屋不同建设阶段的出资、出力主体,区分老人遗产份额与被告夫妻私有财产份额,再结合法定继承规则划分子女继承份额。此外,兄弟姐妹间自愿赠与遗产份额的行为合法有效,最终在不突破份额比例的前提下,合理划分房屋居住使用权,平衡各方家庭财产权益。

三、法条依据

1. 家庭共有财产处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 共有财产处分效力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 遗产继承启动与范围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4.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适用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5. 代书遗嘱法定生效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6. 法定继承份额分配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7. 婚内继承财产归属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