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确认排他居住使用权后排除妨害及占有使用费认定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第一被告曾为夫妻,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之子。此前双方因拆迁安置房分家析产产生纠纷,经一审、二审、再审多级审理,生效判决确认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独立、排他居住使用权,同时明确双方互负金钱给付义务,后续执行阶段债务相互抵销、案件执行完毕。判决生效后,第一被告持续占用涉案房屋拒不腾退,原告据此提起排除妨害诉讼,主张二被告腾退房屋并支付逾期占用使用费。被告以安置资格存疑、另案诉讼未结、自身无其他居所为由抗辩。法院查明仅第一被告实际占用房屋,结合区域租金标准酌情核定占用费用,依法作出裁判。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生效司法判决具有绝对既判力,可直接作为排除妨害的权利基础。经多级诉讼审结并执行完毕的生效判决,已最终确认当事人的房屋排他居住权益,当事人以另案诉讼、权属争议、无其他居所等理由抗辩占用行为的,均不能对抗生效判决效力,无权继续占有房屋。
同时本案明确了占有使用费据实酌定、责任主体以实际占用为准的裁判标准。房屋占用损害赔偿以实际占有使用事实为依据,未实际居住、无物品留存的当事人,无需承担腾退及付费责任。当事人未申请租金鉴定的,法院可结合房屋面积、区位、市场行情,依法酌情确定合理的每月占用使用费标准,填补权利人物权受损损失。
三、法条依据
1. 排除妨害物权保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2. 物权损害赔偿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3. 物权权利行使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4.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5. 生效裁判既判力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终审生效判决确认的物权权益,具有强制约束力,非经法定再审程序不得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