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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院权属举证不足、分家事实存疑,所有权确认诉求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家属婚后长期在涉案农村宅院居住生活,参与院内房屋翻建、修缮,家属去世后原告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原告主张涉案宅院房屋归其全家所有,依据早年分家约定、长期居住建房事实提起所有权确认诉讼。被告系逝者兄长,抗辩涉案宅院源自父母分户分配,应归其所有。双方对早年分家次数、宅院权属归属陈述矛盾,原告仅提交内容模糊的分家单复印件,无其他有效佐证。因权属事实、分家事实均无法查实,举证存在重大瑕疵,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全部确权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不动产确权案件严格举证责任规则。当事人主张不动产所有权,需提交完整、合法、有效的权属凭证、建造凭证或分家确权原始材料,复印件无原件核对且对方不予认可的,不具备独立证明效力。农村老宅、宅基地分家析产纠纷具有家庭性、历史性特点,仅凭长期居住、修缮使用事实,不能直接推定独享房屋所有权。

同时,分家事实属于家庭成员内部重大财产处分事实,在各方陈述矛盾、无有效书面凭证、无家庭成员共同确认佐证的情况下,法院无法径直认定分家效力及房屋权属归属。当事人以所有权确认案由主张权利,但基础权属、分家事实存疑,实质属于未完成分家析产确权前置,其直接确权诉求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本案明确农村房屋确权不能仅凭占有使用事实,需形成完整证据链。

三、法条依据

1.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 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 物权确认基础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物权确认需以真实、合法、完整的权属事实为基础,举证不充分的,不予支持确权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