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地权益区分继承、分家协议有效厘清拆迁利益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妇留有两处农村宅基地院落,夫妇二人先后离世,未单独分户、未另行获批宅基地的幼子长期陪伴赡养老人,后期与配偶共同翻建院内房屋。两处院落相继纳入棚改拆迁范围,分别签订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取得多套安置房及各类拆迁补助款项。被继承人多名子女早已分家分户、另行取得宅基地及拆迁安置利益。被继承人幼子去世后,其配偶、子女就案涉拆迁权益分割产生争议,其他旁系亲属亦主张继承权利。各方对老宅权属、遗嘱效力、分家协议约束力及拆迁利益归属分歧较大,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拆迁协议权利义务及对应补偿款项归属。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农村宅基地与地上房屋权益区分继承规则与家庭分家析产协议的司法效力认定。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仅户内成员享有使用权,已分家另立户、另行获批宅基地的子女,无权继承父母宅基地使用权,仅可对宅基地上房屋残值价值主张法定继承。长期与父母共居、承担主要赡养义务且无其他宅基地的子女,依法可取得老宅房屋对应的主要拆迁权益。
同时,被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在逝者离世后,自愿签署的分家析产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对全体签约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拆迁安置权益、各类补助款项需结合房屋权属、遗嘱效力、赡养付出、分家约定综合拆分处理,亲属间私下处分协议不得对抗合法有效的家庭分家协议及法定继承规则。婚前财产分割文书已明确无财产争议的,当事人事后再主张房屋出资份额,法院不予支持。
三、法条依据
1. 遗产范围界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属于个人遗产,仅地上房屋可依法继承。
2. 遗嘱生效法定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伪造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
3. 法定继承与多分、少分裁量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 家庭财产分割协议效力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一致的分家析产协议,合法有效,对签约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 夫妻财产分割终局效力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已书面确认财产分清、无其他纠纷的,事后一方不得再主张既往财产份额权利。
6.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举证不能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自身主张的,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