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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户籍子女依早年有效分家单取得农村房屋所有权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同胞兄弟,其父于早年主持家庭分家,订立书面分家单,将村内79号院落房屋分配给兄长,77号院落宅基地分配给弟弟,约定相应找补款项、财物及建房规则,有见证人及代笔人佐证。兄长后续转为城镇户籍,多年来持续对79号房屋进行装修、翻建并实际占有居住。父母晚年轮流在兄弟两家居住,后续因赡养事宜涉诉,法院判决老人随弟弟居住、各子女分摊赡养费用。后弟弟与母亲主张案涉分家单无全体家庭成员签字、不知情且未履行赡养义务,主张分家单无效、撤销赠与,否认兄长房屋所有权,兄长遂起诉确权。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在于尊重历史分家习俗、区分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所有权。早年农村分家单符合当地民俗惯例、由家长主持、证人见证且家庭成员长期实际履行的,即便无全部家庭成员签字,亦属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全体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分家析产属于家庭财产分配契约,并非普通赠与合同,不能适用赠与撤销规则。

同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集体人身属性,仅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但非集体成员可通过合法分家、继承方式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早年分家行为发生在现行一户一宅制度实施前,不受后续宅基地政策溯及约束。当事人已依法履行赡养义务,老人居住安排变更不构成否定分家效力、撤销财产分配的合法理由,各方应恪守多年履行的分家约定。

三、法条依据

1. 民事协议合法有效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订立、实际履行的分家单符合有效民事法律行为要件。

2. 物权取得与房地权属区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可依法取得宅基地上合法建造、分配的房屋所有权。

3. 赠与合同撤销限制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分家析产协议兼具身份与财产属性,并非无偿赠与,不得随意撤销。

4. 赡养义务与财产归属独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义务属于法定责任,与早年合法分家的财产归属相互独立,不得以赡养争议否定已履行多年的分家协议效力。

5. 民法典时间效力适用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早年分家、建房事实适用行为时法律,不适用新法溯及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