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拆迁区位补偿不属遗产,仅地上房屋重置价值可法定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妻二人先后去世,生前留有村内祖宅一处,未订立遗嘱,育有五名子女。涉案祖宅后续由部分子女长期居住使用。该宅院于2021年遇村内整体腾退拆迁,由两名子女分别作为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取得多项拆迁补偿及回迁安置权益。其中一名子女起诉要求分割父母遗产对应的拆迁利益,主张分配宅基地区位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被告方抗辩涉案拆迁利益与原告无关,且诉求已超诉讼时效。法院审理认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不属于遗产范围,仅父母遗留房屋对应的重置及附属物补偿可依法继承,按法定继承规则均分份额,判令多名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对应补偿款。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宅基地区位补偿款依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户内安置资格,不属于自然人死亡遗留的个人遗产,不能继承分割;仅地上建筑物重置成新价、附属物补偿属于房屋所有权对应的遗产范畴。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享有,被继承人早已离世,不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格,故无权享有区位补偿利益。
遗产未分割前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持续处于共有状态的析产继承纠纷,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本案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同一顺位继承人原则上份额均等。同时,被告方自愿内部自行划分份额、共同承担给付义务,法院予以准许,最终仅支持原告合法继承的地上房屋对应拆迁补偿利益,驳回其余诉求。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份额一般均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析出他人财产份额,剩余部分作为被继承人遗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