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均系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3年,双方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二被告将各自名下两处宅基地房屋作价出让给原告,原告全额支付购房款,被告交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证件。后续原告及其子女出资翻建房屋并长期实际居住使用,亦签订分家协议处置房屋权益。近年村内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二被告拒绝配合办理手续,并以原告违反一户一宅政策、协议内容模糊、未经审批为由,主张涉案买卖协议无效,双方就此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有效。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依法认定有效;一户一宅原则属于管理性规范,并非判定合同效力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依附性,仅限制向集体外人员流转,本案交易双方均为本村集体成员,主体适格。
案涉协议条款清晰、款项结清、房屋已长期交付使用,不存在欺诈、胁迫及违法情形。被告以未经审批、一户多宅为由抗辩合同效力,无法律依据。农村房屋买卖以合意及身份合规为核心生效要件,行政审批并非合同生效必要条件。本案明确了本村村民间宅基地房屋交易的效力认定标准,稳定农村不动产交易秩序。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案涉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法有效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应当予以确认并恪守履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制度,其中一户一宅相关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非否定村内合法房屋交易效力的效力性规定,不影响案涉买卖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