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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拆迁区分房屋与土地补偿性质,仅地上房屋价值可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祖辈遗留村内祖宅,由二老早年建设部分房屋,二老先后去世,未订立遗嘱,留有五名子女。祖宅后续由部分家庭成员改扩建、长期居住使用。涉案宅院后续整体拆迁,由两名家庭成员分别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取得多项拆迁补偿款项及安置权益。其中一名子女主张分割父母遗留老宅对应的拆迁遗产利益。被告方抗辩原告诉请已超诉讼时效,且拆迁权益与原告无关。法院区分拆迁补偿性质,认定土地区位补偿不属遗产,仅老宅地上房屋对应的重置、装修补偿可依法法定继承。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专属身份属性,依附集体成员资格,被继承人死亡后丧失使用权主体资格,对应的宅基地区位补偿款不属于遗产范畴;仅祖辈自建地上房屋对应的重置成新价、附属物装修补偿属于遗产,可由法定继承人均等继承。本案明确拆迁利益分割的核心区分标准,土地属性补偿归现有户内安置人员,不发生继承;房屋实物价值补偿属于死者遗留合法财产。

同时,遗产长期处于共有未分割状态,分割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被告时效抗辩不成立。法院结合继承顺位、各继承人继承比例,酌定原告享有相应继承份额并判令多名被告共同承担给付责任,清晰界定农村祖宅拆迁遗产的分割边界,统一此类分家析产继承案件的裁判尺度。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仅祖辈建造的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对应的拆迁补偿属于遗产,宅基地区位补偿不属于个人遗产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被继承人未立遗嘱,遗产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分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院依据法定继承规则,核定各继承人合法继承份额。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可以由多人共有,遗产未分割前处于共有状态,共有人随时可主张分割,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依附集体成员身份,不具备遗产继承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