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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户籍安置人仅享人口专属拆迁利益、不享有宅基地附属权益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被告另一当事人为亲属长辈。婚姻存续期间,涉案宅基地院落启动自主腾退拆迁,三人共同被认定为合法安置人口,签订腾退安置协议,取得多项拆迁补偿补助及两套定向安置房。双方后续经法院判决离婚,共有家庭财产基础灭失。原告起诉主张分割多项拆迁补偿、奖励款项,并要求对应安置房归其居住使用、远期协助过户。经查原告为非农户籍,未参与老宅建设,仅具备安置人口资格,不享有宅基地权属权益。法院结合拆迁政策、各方贡献及户籍属性,依法划分各方拆迁利益。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农村宅基地专属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籍成员,非农户籍安置人仅可享有基于人口身份的专属拆迁权益,无权分割依附宅基地权属、地上物建设的补偿与奖励利益;安置房福利面积权益可依法分割,同时需据实结算购房成本与房屋折价。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专属属性,本案原告非农户籍、未建房、无宅基地权属,故无权分割区位补偿、节约资源奖、合理利用宅基地补助等宅基地附属利益。

原告作为在册安置人口,依法享有临时安置费、安置购房指标等身份性福利权益。法院结合拆迁政策、房屋户型、购置成本、各方安置面积份额,酌情判定对应小户型安置房归原告居住使用,同时由原告承担对应购房款、维修基金、物业费,并向其他权利人支付房屋折价,平衡各方财产权益,明确了拆迁利益分割“区分身份属性、区分权益类型、按贡献分配”的裁判规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宅基地及地上物相关专属补偿权益归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合法拆迁安置权益依法受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家庭共有基础丧失后,权利人可依法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的,法院可根据财产实际情况、各方贡献大小酌情分割,并据实结算对价与费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足的,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