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贡献差异结合赡养义务履行情况,差异化分割遗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婚内与配偶购置涉案商品房,登记在配偶名下。被继承人后期重病瘫痪,丧失劳动与还贷能力,房屋借款、后续还款及家庭开支基本由配偶独自承担,配偶、婚生子长期照料被继承人生活。被继承人去世后,其父母相继离世,引发代位继承、转继承法律关系。被继承人与前妻所生子女多年未探望、未履行赡养义务。当事人就房屋遗产分割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结合购房出资、还贷贡献、赡养付出及继承人放弃权利等事实,依法划分房屋份额并折价补偿。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婚内购置房产虽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可依据双方出资、还贷、人力付出等贡献大小差异化划分份额;法定继承中,尽主要赡养义务、长期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却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依法少分;诉讼中明确放弃继承权利的,不得反悔。涉案房屋虽为婚内取得,但配偶承担绝大部分资金与生活照料成本,贡献远高于患病的被继承人,法院据此三七划分夫妻财产份额,符合公平原则。
再婚配偶及婚生子长期照料重病被继承人,同时对被继承人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可多分遗产;前妻所生子女多年未尽赡养义务,予以少分。同时,继承人在庭审中自愿放弃房屋权利且无欺诈、胁迫情形,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事后反悔不予支持。本案清晰厘清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遗产分配赡养裁量、放弃继承效力三大裁判规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房屋属于被继承人与配偶婚内共同财产,其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属于遗产,依法可继承分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可适当多分遗产。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继承人在诉讼中以书面或当庭方式放弃继承,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放弃行为有效,事后反悔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