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房屋单方独占使用,需向其他共有人支付占有使用费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为拆迁回迁安置房,经生效判决确认由原、被告按份居住使用,原告享有25%权益份额、被告享有75%权益份额。被告上诉后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房屋交付后,由被告独自装修、管控并实际居住使用,原告因家庭关系矛盾无法共同居住,始终未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原告主张被告独占房屋侵害其共有权益,要求被告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支付对应份额的占有使用费。被告抗辩居住权仅用于自住、不得作价补偿,且未阻止原告入住,不应承担付费责任。法院结合房屋装修空置合理期间、市场租金水平,酌情核定费用标准并作出判决。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不动产按份共有人依法享有对应份额的使用、收益权益,一方独占共有房屋导致其他共有人无法实际使用的,即便无明确出租行为,也应当向受损共有人支付合理占有使用费。居住权益并非单纯的自住资格,包含财产性收益属性。被告长期完全管控、独占房屋,实质剥夺了原告对共有份额的使用权能,构成对原告物权权益的侵害。
被告所持“居住权不可作价补偿、原告可自行入住”的抗辩不具备现实可行性,家庭矛盾导致双方无法共处是客观事实,不能苛责原告强行入住。法院未完全采纳原告主张的租金标准,结合回迁房属性、被告出资装修、房屋老旧情况酌情调低费用,兼顾双方权益,明确了按份共有房屋独占使用的补偿规则,统一了同类共有物使用纠纷的裁判尺度。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共有人的份额收益权受法律保护,独占使用侵害他人收益权益的,应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各共有人的使用权、收益权份额独立,他人不得无故侵占、剥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一方独占共有物获得全部使用利益,应当按照其他共有人份额支付对应使用对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法院可结合市场行情、房屋现状、案件事实酌情核定合理费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