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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家庭成员签署附赡养义务家庭房产协议,实际履约后可依约继承房屋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妻婚后购置房改房屋一套,登记于男方名下,二人先后离世,留有四名子女。母亲离世后,父亲召集全部子女共同签署家庭房产继承协议,明确父亲身故后案涉房屋由原告单独继承,同时约定原告需承担贴身赡养照料义务,其余子女承担相应赡养责任。协议签署后,原告依约长期与父亲同住、照料其日常生活,持续履行赡养义务至今并实际居住涉案房屋。后续因房屋继承归属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协议继承房屋,部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签署的附赡养义务家庭房产分割协议,虽不具备遗嘱法定形式、不属于遗嘱,但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守约方依约完全履行赡养义务后,有权依据协议约定继承涉案房屋;缺席庭审的当事人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裁判。本案协议兼顾财产处分与赡养义务分配,并非单方遗嘱,而是家庭成员间合法有效的家事财产约定。

原告已按照协议约定长期履行赡养照料义务,完全契合协议对价条件,其继承诉求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部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自身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法院综合协议真实性、履约事实、家庭伦理及公平原则,判令房屋归履约方继承,明确了家事财产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维护了诚实守信、尽孝尽责的民事行为准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案涉家庭房产协议符合有效民事行为要件,合法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继承人之间可通过合法协议自主处分继承权利,约定遗产分配方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法处分个人财产,家庭成员基于真实意思达成的遗产分配合意,合法有效,对全体签约主体具有约束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被告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本案协议签订及被继承人离世事实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依法适用对应规则认定协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