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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无特殊情形不得分割夫妻共同拆迁利益,重复安置人员仅享有部分安置类补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再婚夫妻婚后共同翻建村内宅院房屋,继女随母改嫁落户该院。涉案宅院后续纳入拆迁范围,户主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取得全额拆迁补偿款项,拆迁备案安置人员包含继母与继女。继母、继女主张分割全部宅基地及房屋对应的拆迁利益。户主抗辩继母婚内无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继女已在配偶户籍地享受过拆迁安置,不应重复获益,户主前任妻子所建房屋对应的拆迁利益还应由其两名女儿继承。法院认定婚内无特殊事由不得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继女无建房贡献且存在重复安置情形,仅可分得专属安置人员的部分补偿。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无法定特殊情形,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拆迁利益分割需区分财产属性,房屋、宅基地权属类补偿看出资与权属,安置专属补助、奖励看在册安置人员身份,已享受过同类安置的人员不得重复享有宅基地核心权益。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以不分割为原则、法定例外分割为例外,本案不存在婚内分割财产的法定情形,故继母分割诉求依法驳回。

继女虽在册登记为拆迁安置人口,但未参与案涉房屋建设、长期未实际居住,此前已在其他拆迁项目享受足额安置待遇,无权重复享有宅基地区位补偿、货币补偿、房屋重置成新等依附宅基地与房屋权属的核心利益。仅周转费、工程配合奖等按安置人数核定、依附腾退配合行为的专项奖励补助,可按安置人数酌情分配,法院判决兼顾财产贡献原则与拆迁安置政策的唯一性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仅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重大疾病无力医治等法定特殊情形,方可婚内分割共同财产。本案无对应法定情形,继母婚内分割诉求不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财产在共有基础未丧失、无重大理由的情况下,共有人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案涉夫妻拆迁利益共有基础存续,不具备分割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三百零四条:共有财产分割应结合出资贡献、权属来源、实际生活依附情况公平处理。继女无建房、居住贡献,不享有房屋及宅基地对应的核心拆迁补偿。

4.拆迁安置政策规定:拆迁安置待遇实行一人一策、不得重复享受。已取得其他拆迁安置权益的人员,不再重复享有宅基地安置及核心补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