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合法有效,遗赠与法定继承、生前赠与并存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夫妻二老先后离世,生前分别订立合法有效的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对名下回迁房屋及银行存款作出分配,约定涉案房屋由孙子遗赠取得,部分银行存款由次子继承。二老长子早逝,留有一女享有代位继承权。次子在二老去世前后支取全部银行存款及丧葬抚恤金。双方就房屋遗赠效力、存款分割、抚恤金分配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确认遗嘱效力,区分遗赠、遗嘱继承、生前赠与、法定继承不同情形,对房产、存款及抚恤费用逐一划分份额并作出判决。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符合法定形式的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具备完全法律效力;孙辈非法定继承人,依据遗嘱取得房屋财产属于遗赠,合法接受遗赠即取得对应物权期待权;遗产分割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析出、遗嘱继承、法定代位继承、生前赠与、抚恤费用五类不同性质财产。案中二老遗嘱订立程序合规、见证人适格,不存在无效情形,法院依法采信遗嘱内容。
房屋属于二老夫妻共同财产,二人通过遗嘱将全部房屋权益遗赠孙子,孙子实际持有遗嘱、居住房屋并及时接受遗赠,遗赠行为合法有效。银行存款需先析出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有遗嘱部分按遗嘱继承,无遗嘱部分适用法定代位继承。同时,二老生前对自身财产份额的赠与行为有效,可优先排除法定继承。丧葬费、抚恤金非遗产,法院为减少诉累参照遗产规则酌情分割,兼顾各方继承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二老离世后,遗产继承程序依法启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在有两名以上适格见证人见证、完整记录时间与人物信息、立遗嘱人确认签字的情形下,合法有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在知道遗赠后有效期限内明确接受遗赠的,遗赠合法有效,本案孙子已实际接受遗赠,依法取得房屋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案早逝长子之女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先析出配偶一方所有份额,剩余部分作为被继承人遗产进行分割。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合同,二老生前合法赠与行为有效,可优先处分自有财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