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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户籍安置人仅享人口专属拆迁利益,不享有宅基地及地上物补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婚后落户涉案村落宅院,被依法认定为拆迁安置人口,后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涉案宅院登记在被告亲属名下,属村集体农业宅基地,拆迁获巨额补偿款项及两套安置房屋。原告以在册安置人口身份,主张分割多项宅基地、房屋、奖励类拆迁利益,并要求取得小户型安置房使用权。被告抗辩原告为非农户籍、未建房、无宅基地资格,仅享有安置购房指标。法院区分拆迁利益性质,认定原告仅可享有专属人口安置费用及对应安置房福利权益,无权分割宅基地、地上物相关补偿。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农村宅基地拆迁利益实行二元分割规则,宅基地、地上物、政策性奖励依附集体成员身份与建房贡献,归宅基地使用权人;临时安置费、安置购房面积等专属人口保障权益,归全部在册安置人口享有。原告为非农户籍,不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未参与房屋建设、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故无权分割宅基地区位补偿、节约资源奖、工程配合奖等依附宅基地权属的补偿项目。

原告作为合法在册安置人口,依法享有按人头核算的临时安置费,以及政策赋予的安置面积认购福利。法院兼顾安置房福利属性、实际出资情况、房屋户型现状,酌定小户型房屋归原告居住使用,同时判令原告承担对应购房款、维修资金、物业费,并补偿其他安置人口房屋溢价利益,既保障非农安置人口的合法福利权益,又维护宅基地权利人的专属财产权益,裁判尺度公平合理。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涉案宅基地及地上物权益归集体成员权利人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安置人口专属拆迁福利权益属于合法个人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三条:家庭共有财产在共有基础丧失时可依法分割,需结合身份资格、财产贡献、政策属性公平划分份额。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享有使用收益权利,宅基地专属集体内部农业户籍成员,非农户籍人员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对应补偿权益。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充分证据佐证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