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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记不满足自书遗嘱法定形式无效,共同生活扶养可多分遗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婚后购置涉案房屋与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去世后,未留存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其配偶与母亲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产生继承纠纷。原告主张被继承人生前日记内容具备遗嘱效力,要求独自继承全部遗产;即便按法定继承,其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全程扶养照料,依法应当多分。被告认可法定继承方式,主张继承25%遗产份额。法院认定日记缺少签名、日期,不构成有效自书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分割,结合扶养事实对原告酌情多分。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自书遗嘱属于严格要式行为,缺少签名、注明年月日任一法定要件,均属无效,遗产需按法定继承处理;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依法可酌情多分遗产。日常日记仅为个人心绪记录,不具备遗嘱严谨性与规范性,不能视为合法遗嘱。涉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先享有一半权属,剩余份额属于遗产范围。

原告多年陪伴、扶养被继承人,被告长期未与被继承人往来,扶养付出差距明显,符合遗产多分的法定情形。法院根据扶养贡献、亲属相处事实,合理划分继承份额,既严格恪守遗嘱形式法定原则,又兼顾继承纠纷的公平原则,保障尽更多扶养义务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契合民法典遗产分配的立法本意。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日记无签名、无日期,不满足自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依法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父母、子女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本案原、被告均属合法第一顺序继承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法院据此对长期扶养、共同生活的原告酌情多分份额。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先析出原告一半夫妻财产份额,剩余部分再行继承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