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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安置人口享有拆迁购房指标,无建房贡献不分割地上物补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家庭宅基地于2009年拆迁,依据拆迁政策,户主与其未成年女儿为合法被安置人口,每人享有40平方米定向安置房优惠购房指标,家庭据此认购涉案回迁安置房。拆迁时原告尚年幼,未参与房屋建设、翻修,亦未实际在涉案宅院居住。原告成年后起诉要求分割房屋二分之一产权及全部拆迁补偿款项。被告认可原告享有安置面积权益,但主张地上物补偿、实际消耗补助与未成年原告无关。法院结合拆迁政策、出资贡献、居住事实,依法划分双方拆迁利益份额并作出判决。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拆迁安置人头指标权益与地上物补偿权益相互独立,未成年安置人口依法享有政策对应的优惠购房面积权益,但无建房、出资、居住贡献的,无权分割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奖励等依附地上物的补偿款项。拆迁安置房份额主要依据安置政策与人头指标认定,不以实际出资、建房为唯一依据,未成年安置人可依据政策享有对应房屋份额。

而宅基地区位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等补偿项目,专属对宅基地取得、房屋建造、修缮有贡献的家庭成员。本案原告年幼无贡献,仅可享有政策人头对应的安置房屋份额及被告自愿分割的区位、搬家奖励款项,无权主张其他地上物补偿。同时,超出政策安置面积的房屋部分,无出资证据则不享有份额,法院按出资及政策核定比例划分产权,兼顾政策福利属性与财产贡献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财产的,可以请求分割。原告作为合法安置人口,享有对应拆迁安置财产权益,有权主张分家析产分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的,应当根据财产实际情况、贡献大小合理分割。法院结合安置政策、出资、居住贡献,按份划分涉案房屋产权合法有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的补偿安置权益,归符合政策的被安置人员享有,政策性人头安置权益独立于地上物财产权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举证的,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无法证明超面积房屋出资,故不享有对应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