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物权但无实际租金损失证据,侵权索赔依法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亲属关系,涉案宅院房屋经多起继承、分家析产诉讼,已明确原告享有部分房屋专属产权。被告在院内搭建违建被拆除后,长期将建筑垃圾堆放于原告房屋门口,妨碍原告正常通行。原告经村委会调解、政务热线投诉后,被告仍未清理杂物。原告主张建筑垃圾致使房屋无法对外出租,要求被告按月赔付租金损失。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房屋原有出租事实、租金标准及杂物堆放与租赁损失的直接因果关系,其诉求最终被法院驳回。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财产侵权纠纷中,权利人主张可得利益(租金)损失的,需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举证不能则自行承担败诉后果。被告堆放建筑垃圾、妨害原告通行的行为确属不当,存在过错,但侵权责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四项构成要件。
原告房屋在涉案纠纷发生前并无对外出租记录,亦无租赁合同、收款凭证等佐证租金损失真实存在,无法证明房屋空置、无法出租的结果完全由被告堆放杂物导致。法院严格遵循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区分“轻微妨害行为”与“实际财产损害结果”,在无明确损失因果关系及损失数额证据的情况下,不予支持租金赔偿诉求,同时规劝双方亲属化解矛盾、和睦相处。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成立需具备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四大要件,缺一不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事实及证据规则作出裁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原告可另行主张清理杂物、排除妨害,无证据佐证租金损失的,无权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