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记不符合自书遗嘱法定要件无效,尽主要扶养义务继承人依法多分遗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与原告婚后购置房产、车辆等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婚后无子女。被继承人离世后未留存合规遗嘱,其配偶原告与年迈母亲被告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原告主张被继承人生前日记内容具备遗嘱效力,要求独自继承全部遗产,同时主张其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承担全部扶养义务,即便法定继承也应予以多分。被告认可法定继承方式,主张均分遗产。法院认定日记缺少签名、日期,不满足自书遗嘱生效要件,按法定继承处理,结合扶养事实对遗产份额酌情分配。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自书遗嘱属于要式法律行为,缺签名、年月日任一要件即无效;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尽主要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可多分遗产。日记内容仅为个人想法记录,不具备遗嘱严谨法定形式,不能产生遗嘱效力。
案涉房屋、车辆均为夫妻婚内共同财产,需先析出配偶一半专属份额,剩余一半为被继承人遗产。原、被告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但原告多年陪伴、扶养被继承人,被告长期未与被继承人往来,法院据此突破均分原则,酌定原告继承份额多于被告。同时针对房屋、车辆采取份额分割、折价补偿的差异化处理方式,兼顾财产属性与双方诉求。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日记无签名、无日期,不符合自书遗嘱法定生效要件,依法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父母为遗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配偶专属份额,剩余部分作为被继承人遗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