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记不符合自书遗嘱法定形式无效 共同生活尽主要扶养义务继承人多分遗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婚内购置房产、车辆等夫妻共同财产,其去世后未订立有效遗嘱,配偶与年迈母亲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就遗产分割产生纠纷。配偶一方主张依据被继承人生前日记内容全额继承遗产,同时主张其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全程照料,应依法多分遗产。母亲一方否认日记遗嘱效力,主张按法定继承均分遗产。法院认定日记缺少签名、日期,不满足自书遗嘱法定要件,遗嘱不生效,结合双方扶养付出情况,判决配偶依法多分遗产。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非规范遗嘱文书效力认定及多分遗产法定适用情形。自书遗嘱属于严格要式法律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三项要件,私人日记即便包含遗产处置意思,因欠缺法定形式要件,依法不能认定为有效遗嘱,遗产需按法定继承处理。
遗产分割适用权责对等原则,继承人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承担主要扶养照料义务的,依法可多分遗产。本案中被继承人与母亲长期疏于往来,配偶长期陪伴照料、承担扶养责任,法院据此调整继承份额,既坚守遗嘱形式法定原则,又通过裁量多分遗产,彰显司法对扶养孝道行为的正向鼓励。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