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 依分家约及扶养事实确认房屋权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农村家庭长辈生前主持分家,订立书面分家文约,将村内宅院四间北正房拆分,由两名子女各分得两间,协议经中间人见证确认。其中一名子女终身未婚无子嗣,晚年无人照料,遂与弟弟、弟媳签订经公证处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二人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其名下房屋份额在去世后归二人所有。该孤寡子女离世后,其余亲属质疑扶养义务履行情况及公证效力,否认协议有效性。原告依据分家协议与公证遗赠扶养协议起诉,主张涉案房屋完整权属,法院审理后支持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分家协议效力及公证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认定。合法订立、经见证确认的分家文约,系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可作为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属分割的有效依据。涉案遗赠扶养协议经公证确认,缔约主体适格、内容真实合法。
扶养义务的履行具有长期性、综合性,即便存在短暂托养、其他亲属偶尔照料的情形,只要扶养人全程承担主要生养死葬义务、被继承人生前未提出异议、未解除协议,即应认定扶养义务全面履行。同时,夫妻一方具备本村集体成员身份的,可依法享有对应房屋权属,协议不存在无效情形,权利人可依约取得遗产。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