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因果关系举证不能 原告租金损失诉求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亲兄弟,祖辈遗留的农村宅院房屋经多次诉讼已完成权属分割,原告依法取得部分房屋的独立所有权。后被告搭建建筑物被拆除,将建筑垃圾堆放于涉案院落内。原告主张建筑垃圾封堵房屋出入口,导致房屋无法对外出租,产生长期租金损失,多次经村委、政务热线调解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月赔付租金损失。被告庭审缺席,庭后辩称杂物并未封堵房门,且涉案房屋此前本就未对外出租。因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堆放杂物行为与租金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一般侵权责任的四要件举证规则。民事侵权成立需同时满足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四项要件,缺一不可,举证责任由主张侵权成立的原告承担。本案中,被告确有堆放杂物的不当行为,但原告房屋在纠纷发生前并无出租事实,亦无充分证据证明杂物堆放直接导致房屋无法出租。
原告未能完成因果关系及实际损失的举证义务,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本案系亲属间邻里、权属纠纷,法院在裁判之余,倡导亲属之间摒弃矛盾、和睦相处,兼顾法律裁判与公序良俗,对同类亲属间侵权纠纷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