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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王某甲等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许某与王某乙原系夫妻,于19956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女王某甲、一子王某戊。20244月,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王某乙之父王某己与母张某已于2003年、2024年先后去世,王某乙另有兄弟王某丙、王某丁。涉诉宅院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东路×××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王某乙名下。该宅院原有北正房四间(王某己、张某出资所建)、西厢房三间(王某乙、许某于2003年重建)。20216月,许某、王某甲、王某乙共同出资将原有房屋拆除后翻建为二层楼房(每层四间)及附属房屋,总投资约125万元,其中王某甲出资约85万元,许某、王某乙共同出资约40万元,建房款主要来源于该户承包地(原由王某乙租赁、后变更为王某甲经营)被征收后获得的补偿款约186万元。翻建期间王某乙因故被羁押(20155月至202211月)。2024年,许某与王某乙离婚后,双方因房屋分割产生争议,许某、王某甲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涉诉宅院内房屋。王某乙等辩称房屋系其个人财产,王某甲无权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宅院经家庭分家已归王某乙所有;翻建房屋系许某、王某乙、王某甲共同出资建设,三人享有所有权;许某与王某乙已离婚,共有基础丧失,应予分割。判决确认各人具体房间份额,厨房、厕所、客厅等公共区域由三人共同使用。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离婚后共有房屋分割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出资性质的认定及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首先,涉诉宅院虽登记在王某乙名下,但各方一致认可分家事实且实际履行多年,应认定该宅院已通过分家归王某乙所有,王某丙、王某丁主张老人份额未分的意见缺乏证据支持。其次,关于翻建房屋的出资,建房款主要来源于承包地征收补偿款,而该承包地在王某乙羁押期间已通过合法程序变更至王某甲名下,补偿款应视为王某甲的个人财产或其家庭共同财产;结合建房时王某乙被羁押、许某主持建设的事实,以及许某、王某甲提交的大量转账记录、合同、收据等证据,足以认定翻建房屋系许某、王某乙、王某甲三人共同出资建设,三人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再次,许某与王某乙已离婚,共同共有房屋的基础已经丧失,许某、王某甲请求分割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在分割时兼顾了房屋格局、各人实际使用需求及出资比例,将卧室分配给各权利人,将厨房、厕所、客厅等生活必需空间留作共用,处理方式合理可行。本案提示,家庭共有财产出资性质的认定应综合资金来源、实际出资凭证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离婚后对共有房屋的分割应兼顾效率与生活便利。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物分割)。依据该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不动产的,应当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许某与王某乙离婚后,共同共有的基础已经丧失,其请求分割共有房屋具有法律依据。法院在分割时综合考虑出资情况、房屋格局及实际使用需求,酌定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