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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与杨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杨某丁与孙某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长子杨某乙、次子杨某丙、长女杨某甲。孙某于200010月去世,杨某丁于20241月去世。杨某丁名下位于北京市延庆区某镇某村某号院内原有北房四间、厢房三间。1997年,经审批翻建北房五间,建房时户内人员为杨某丁、孙某、杨某丙;杨某甲主张其出资12000元但未提供证据。2008年至2011年间,杨某丙、王某夫妇先后出资建设东房三间、西房、南房三间及西南角房屋两间,杨某甲未出资。杨某丙主张杨某丁生前曾立《分家单》将全部房屋归其所有,但未能提供原件致鉴定不能。杨某乙当庭表示放弃继承。杨某甲起诉要求继承全部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北房五间由杨某丁、孙某、杨某丙共同出资建设,酌定杨某丁、孙某各占25%、杨某丙占50%;后期新建房屋由杨某丙、王某出资建设,归二人所有;孙某、杨某丁的份额按法定继承由杨某甲、杨某丙均分(杨某乙放弃),最终判决北房五间杨某甲占25%、杨某丙及王某占75%,其余房屋归杨某丙、王某占有使用。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继承纠纷,核心争议在于房屋权属的认定及《分家单》的效力。首先,关于1997年北房翻建,建房时户内人员为杨某丁、孙某、杨某丙三人,杨某甲虽主张出资但无证据证明,法院酌定杨某丁、孙某各25%、杨某丙50%,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处理公平。其次,关于2008年至2011年期间新建的东房、西房、南房等,系杨某丙、王某夫妇出资建设,杨某甲未出资,应归杨某丙、王某所有,不属杨某丁遗产。再次,关于杨某丙提交的《分家单》,因仅有杨某丁一人签字、其他家庭成员未签字、未注明年月日,且杨某丙未能提供原件导致鉴定不能,无法证明其真实性,法院不予采信,认定正确。继承部分,杨某乙放弃继承,孙某、杨某丁的份额由杨某甲、杨某丙均分,合法合理。本案提示,农村房屋权属认定应综合建房时户内人员、出资情况及居住使用等事实综合判断;分家单作为重要家庭财产处分文件,应确保形式完备、内容明确、各共有人签字确认并妥善保管原件。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开始)、第五条(继承方式)、第十条(法定继承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继承开始时间)、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方式)、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放弃)、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顺序)、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能后果)。依据上述规定,杨某丁、孙某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主张分家单真实性的杨某丙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主张出资建房的一方应提供充分证据,否则不予采信。法院据此作出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