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与黄某甲等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乙与王某丙系夫妻,育有三子一女:长子王某丁、次子王某戊(原告王某甲之父)、三子王某己、长女王某庚。王某乙于2013年去世,王某丙于2002年去世。王某戊与前妻王某辛于2001年离婚,婚生女王某甲由王某辛抚养。2006年,王某戊与黄某甲再婚,黄某甲与前夫所生之女王某壬随母共同生活,与王某戊形成抚养关系。2012年10月,王某乙与王某丁、王某己、王某庚、王某戊签订《分家协议》,约定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某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王某乙)内北房五间、西厢房三间、南房三间的分配:西厢房南头一间(面积约15㎡)归王某甲所有;其余房产归王某乙及王某戊、黄某甲、王某壬共同所有。2014年至2015年,黄某甲与王某戊共同出资翻建南房、东厢房及西厢房等,双方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按出资比例享有份额(王某戊占22%,黄某甲占78%)。王某戊于2024年3月去世,未留遗嘱。王某甲起诉要求确认西厢房南头一间归其所有,并对全部房产进行析产继承。黄某甲辩称该15㎡系为王某甲落户所需,非真实分配;且王某甲未尽赡养义务,不应继承。法院经审理认为,《分家协议》合法有效,西厢房南头一间归王某甲所有;翻建后该部分权益仍属王某甲;王某戊遗产由黄某甲、王某壬、王某甲继承,黄某甲因尽主要扶养义务可多分,最终判决西厢房70%份额归王某甲,西厢房30%及南房、东厢房归黄某甲、王某壬,北房五间归黄某甲、王某壬所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家庭分家析产与继承交叉的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分家协议的效力认定及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首先,2012年《分家协议》虽无黄某甲、王某甲签字,但系王某乙等家庭成员对自有财产的处分,符合农村分家习俗,且王某丁、王某己、王某庚放弃权利,协议合法有效,王某甲依约取得西厢房南头一间(15㎡)的财产权益。黄某甲主张该面积系为落户所需,但协议内容明确为“归王某甲所有”,且证人证言无法推翻书面约定,该抗辩不成立。其次,翻建行为未经王某甲同意,不影响其已确定的份额,黄某甲、王某戊的出资翻建系对共有财产的添附,王某甲仍享有相应比例的权益。再次,关于继承,王某壬与王某戊形成抚养关系,系法定继承人;王某甲虽未尽赡养义务,但黄某甲主张剥夺其继承权缺乏充分依据,法院酌定黄某甲多分、王某甲少分,处理公平。本案提示,分家协议对家庭财产归属具有约束力,翻建他人份额房屋需征得共有人同意;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享有法定继承权。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时间)、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范围)、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方式)、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顺序及继子女地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原则)、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分家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某戊的遗产应先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黄某甲份额,剩余部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黄某甲、王某壬、王某甲)继承;黄某甲对王某戊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依法可以多分。法院据此作出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