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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析产协议合法有效 安置房购置不阻现金拆迁利益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祖辈生前承租公有平房,去世后未变更承租人,房屋由两名家属长期居住使用。房屋纳入棚改腾退范围后,全体家庭成员自愿签订《析产协议》,约定变更承租人为其中一名家属,由其统一领取全部拆迁利益,并明确各方固定分配比例、付款时限。后续拆迁补偿款全额发放至指定承租人家属账户,该家属擅自将大部分款项用于购置定向安置房,以房屋未竣工、存在居住专属补偿为由拒绝按协议分配款项。其余家庭成员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对应拆迁补偿份额。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家庭内部析产协议优先适用,个人购置安置房的自主处分行为不能对抗合法有效的分家分配约定。案涉析产协议系全体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无违法违规情形,合法有效,对所有签约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协议取得拆迁主体资格,对应的全部拆迁核心利益、政策性补助、搬家奖励均属于协议约定的分割范围。法院精准区分财产属性:长期实际居住人添附的装修附属物专属居住者所有,不纳入家庭分割范围;而拆迁安置、搬家奖励等政策性利益,依托原房屋权属及家庭协议产生,属于全体签约人共有。同时明确,权利人自愿选择产权调换、购置安置房,属于个人财产处分行为,不能以此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切实维护了家庭财产分割的契约稳定性。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各方应严格遵守析产协议的分配及付款约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公房承租权益衍生的拆迁利益,属于可依法分割的财产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可由继承人协商确定。本案家庭成员自愿订立分配比例协议,合法有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第三人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