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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宅多次翻建混同权属 依据建房贡献与赡养义务酌情分割遗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老宅为祖辈遗留宅基地房屋,历经多次翻建、加建,晚年主要由次子一家居住、维护。祖辈先后离世,未订立遗嘱,遗产长期未分割。次子在未征得其他兄弟姐妹同意的情况下,将老宅整体拆除重建二层房屋。后案涉宅院纳入拆迁范围,次子、次孙分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取得大额拆迁款项。长子主张分割父母遗留房屋对应的拆迁利益,被告方以房屋已重新建设、原告超诉讼时效、未尽赡养义务、房屋权属已归己方为由抗辩。法院结合建房贡献、赡养付出,酌情划分遗产份额并判决分割对应拆迁款。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多次翻建房屋权属混同的认定规则,以及继承纠纷中时效、赡养、建房贡献的综合裁量标准。法院明确,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遗产长期处于共有状态,单方翻建房屋不产生物权消灭、时效经过的法律效果,依法驳回时效抗辩。同时区分房屋权属,老宅原有房屋存在祖辈与次子家庭共同出资、出力建设情形,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析出子女自有份额后,剩余祖辈份额属于法定继承遗产。在遗产分割层面,法院秉持权责一致原则,次子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承担主要赡养义务、对房屋翻建维护贡献巨大,依法可以多分遗产;其余子女自愿放弃继承,法院予以准许。最终结合新旧房屋关联度、拆迁评估标准,折算祖辈遗产对应的拆迁补偿份额,平衡各方合法权益,统一了翻建老宅遗产分割的裁判尺度。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案涉老宅经多次翻建,形成家庭共有产权,应按照贡献比例划分共有份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即刻发生继承,未分割前属于全体继承人共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遗留的房屋产权份额及对应拆迁转化利益,属于合法遗产范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无遗嘱,依法由第一顺位继承人法定继承。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缺席判决。本案部分被告缺席庭审,法院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