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不得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部分遗嘱效力受限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继女与继母因被继承人遗产分割产生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再婚后与继母共同重建宅院房屋、经营承包园林,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园林流转收益、房屋拆迁周转金等财产。被继承人生前留有有效自书及代书遗嘱,载明个人全部财产由女儿继承。双方就房产使用、园林收益、周转金分配产生争议,继母主张相关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遗嘱无效。法院认定遗嘱形式合法,但遗嘱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依法拆分财产份额并划分双方权益。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合法有效遗嘱仅能处分个人遗产,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对应遗嘱内容无效。案涉房屋、园林承包收益、拆迁周转金均形成于被继承人与继母婚姻存续期间,且由双方共同经营、修缮取得,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首先确认案涉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完备、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整体合法有效。同时严格适用夫妻财产分割规则,先析出配偶专属50%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剩余部分方可作为遗产按遗嘱继承。对房屋居住使用权、后续园林收益、拆迁周转金进行对半划分,既尊重被继承人遗嘱意愿,又依法保护配偶的夫妻财产合法权益,明确了遗嘱处分财产的边界。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本案被继承人留有合法有效遗嘱,个人遗产部分适用遗嘱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案涉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合法有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他人所有的财产,该部分遗嘱无效。本案遗嘱处分配偶共有财产的部分依法无效。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主张遗嘱伪造但无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