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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代书遗嘱因利害关系无效 依据赡养贡献酌情多分遗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婚内因旧村拆迁取得两套安置房屋,同时持有企业股份及银行存款等财产。被继承人离世后,其女儿持自行代书、他人见证的遗嘱,主张全额继承案涉遗产。被继承人母亲作为法定继承人应诉,不认可遗嘱效力,同时以自身年老体弱、生活困难为由,主张多分遗产。法院认定案涉遗嘱因继承人代书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并结合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酌情为其多分遗产。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明确利害关系人代书遗嘱绝对无效,法定继承中以赡养贡献、主体困难程度双重标准裁量分割比例。根据继承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人属于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本案遗嘱由原告自行代书,且见证人未出庭佐证,无法证实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法院依法否定遗嘱效力,适用法定继承规则。遗产范围认定上,法院区分两套拆迁安置房权属,结合家庭内部处置合意及过户事实,划定可继承遗产范围。同时秉持公平原则,兼顾原告长期赡养、付出较多的事实,以及被告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情形,差异化划分房屋、股份、存款及分红份额,既恪守法定继承规则,又彰显遗产分割的养老扶助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安置房份额、企业股份、分红及银行存款均属于被继承人合法遗产,依法可继承分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本案遗嘱无效,故全程适用法定继承规则处理遗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代书遗嘱需无利害关系人代书、见证,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遗产分割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及代书人,案涉遗嘱因主体不适格无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有效证据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