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成年近亲属申请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依最有利原则指定监护人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高龄老人长期与一名子女共同生活,后期出现认知退化、认知环境及辨识能力下降等症状。老人另一子女向法院申请认定老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主张同住子女存在财产侵占、不良嗜好等问题,不适宜担任监护人,同时自身亦具备监护意愿。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认老人存在认知障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住子女不认可鉴定结果,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多名子女一致推举同住子女担任监护人。法院综合生活照料事实、家属意见及举证情况,依法认定老人行为能力状态,并指定长期照料子女为监护人。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司法鉴定意见为认定民事行为能力的核心依据,监护人选任严格适用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当事人对合法司法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无实质反驳证据的,法院依法采信鉴定结论,确认当事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监护指定阶段,法院不单纯依据亲属顺位确定监护人,而是结合实际照料情况、家庭成员普遍意愿、监护履职条件综合判定。申请人主张他人存在损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行为,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同时法院明确,监护以保障被监护人人身、财产权益为核心,长期实际照料、家属普遍认可的主体更适宜担任监护人。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的自然人进行鉴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配偶、子女、其他近亲属等顺位担任监护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监护人的确定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结合实际生活照料情况综合判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无有效证据佐证异议理由的,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