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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房屋权属 义务人拒不配合过户被判协助履行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因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涉诉,经法院出具生效民事调解书,明确涉案定向安置房及屋内附属物品全部归原告所有。该房屋产权现登记在被告名下,调解书仅确认房屋权属归属,未明确过户协助义务。原告持生效调解书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时,因缺少对方配合过户的裁判依据无法完成登记,遂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协助过户义务。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支持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价值在于明确生效调解书的确权效力及对应的附随过户义务。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司法效力,一经生效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确定的房屋权属状态合法有效。不动产权属变更不仅需要确权依据,还需要登记名义人配合履行协助过户的合同附随义务。本案中,被告作为登记产权人,在房屋权属已依法归属于原告的情况下,负有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法定协助义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答辩举证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本案裁判有效解决了确权已完成、过户无依据的实务困境,充分保障权利人不动产登记权益的完整实现。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本案被告负有协助过户的法定附随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权利人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义务人配合完成物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