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原监护人履职条件欠缺 近亲属适格履职可依法变更监护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成年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前法院生效判决指定其亲属为唯一监护人。后续其他近亲属提出监护权变更申请,主张现任监护人身患疾病、身体条件较差,经济困难,不具备正常监护履职能力,且存在侵害被监护人财产的嫌疑。同时主张此前同意指定原监护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且案件审理未查清全部近亲属范围,损害自身监护权益。双方互相主张对方存在转移、侵占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但均无充分证据佐证。法院结合各方身体状况、履职意愿及监护能力,依法变更监护人。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监护权变更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核心原则,顺位优先不当然等同于履职适格。法定监护顺位仅为常规推定规则,若顺位靠前监护人年迈体弱、身体受限,无法正常履行生活照料、财产管护、权益维权等监护职责,可依法变更适格监护人。

本案中双方互相指控的财产侵权行为,因无完整证据链佐证,法院均不予采信。法院最终考量新任监护人为合法近亲属,身体健康、具备监护能力且自愿履职,完全符合监护任职条件。该判决突破机械顺位适用规则,秉持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精准适配监护制度立法初衷,具有典型裁判参考意义。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