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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无效 遗产及收益按共有份额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与再婚配偶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婚内重建宅院房屋、经营承包园林,同时享有按户发放的拆迁周转收益。被继承人生前订立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载明名下全部财产由亲生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离世后,再婚配偶占有、领取涉案园林流转收益与房屋周转金,双方就宅院房屋使用、各类收益分割产生争议。原告依遗嘱主张全部遗产权益,被告抗辩遗嘱虚假、财产为夫妻共有,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合法遗嘱仅对个人财产部分有效,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内容无效。案涉宅院房屋、园林承包收益、拆迁周转金均形成于夫妻婚内,属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无权通过遗嘱处分配偶专属份额。法院确认案涉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形式合法、意思真实,整体效力予以认可,但对超出个人财产范围的处分内容予以否定。最终按照夫妻财产均分原则,先析出配偶一半财产权益,剩余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遵照遗嘱由原告继承,同时结合房屋现状划分居住使用权、分段核算返还收益,兼顾遗嘱自由与夫妻财产制度,裁判尺度规范公正。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遗嘱内容涉及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财产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