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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甲与陈乙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陈父(已故)与王母(已故)系夫妻,育有二子三女:长子陈乙、次子陈甲,三女陈丁、陈戊、陈己。陈父于1985年去世,王母于2018年去世。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2号院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登记为陈乙。1978年,陈父、王母在院内建造北房七间。2017年,陈甲在院内建造东厢房六间(含门道一间)。20178月,陈乙与陈甲签订《协议书》,约定:北正房西四间及对应院落归陈乙所有、使用;北正房东三间及对应院落归陈甲所有、使用;新建东厢房六间归陈甲所有;遇拆迁时各自利益归各自所有。该协议有陈乙、陈甲签字捺印,陈丁、陈戊、陈己作为见证人签字确认。此后,陈甲要求按协议分割北房三间,陈乙以宅基地登记在其名下为由拒绝,并将院落换锁致陈甲无法正常使用,陈甲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北房东三间及对应院落归其所有,并确认新建六间房屋归其所有。陈乙辩称,2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为陈乙,北房七间均属陈乙,新建房屋虽系陈甲建造但院内土地属陈乙所有。法院另查明,陈甲在本村另有宅基地一处,使用权人登记为陈甲本人,其户口亦登记在该处。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房地一体原则,陈甲若获得北房三间将实际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利益,违反“一户一宅”原则,亦侵害陈乙的宅基地使用权,故对陈甲要求分得北房三间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可另行主张折价补偿;东厢房六间系陈甲所建,且陈乙同意由其使用,法院予以确认。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已分家另行取得宅基地的当事人,能否依据家庭内部协议获得父母遗留房屋。首先,案涉2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登记为陈乙,北房七间系陈父、王母所建,属父母遗产,本可依法继承或依分家协议分割。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确立了“一户一宅”原则,陈甲在本村已另有一处登记在其名下的宅基地,若再通过分割北房三间取得2号院部分房屋,将实质获得另一宗宅基地使用权,违反法律规定,亦侵害陈乙作为登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故法院虽认可《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涉及北房的部分不予支持,处理正确。对于陈甲新建的东厢房六间,因系其自行出资建设且陈乙同意由其使用,法院确认其居住使用权,合情合理。陈甲可就北房三间应享有的继承份额另行主张折价补偿。本案提醒,农村分家协议涉及房屋分割时,不得违反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法定原则;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可分离,分割房屋须以合法使用宅基地为前提。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依据该条规定,陈甲在本村已另有一处宅基地的情况下,再通过分割父母遗留房屋取得2号院部分宅基地使用权,违反“一户一宅”的法定原则,法院对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新建房屋部分,基于陈某甲出资建设的事实及陈乙同意使用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居住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