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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甲、王某甲与谷某甲、马某甲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许某乙(已故)与谷某甲系再婚夫妻,许某甲系许某乙与前妻所生之子,王某甲系许某甲之妻。谷某甲与前夫育有一女马某甲,随谷某甲与许某乙共同生活。2001年,许某乙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某村575号宅基地拆迁,协议载明在册长期住房人口5人:许某乙、谷某甲、许某甲、王某甲、马某甲。依据拆迁政策,共认购安置房两套:302室(85.97㎡)和102室(123.94㎡)。2013年左右房屋交付后,许某乙、谷某甲、马某甲居住302室,许某甲、王某甲居住102室。202110月,许某乙去世,未留遗嘱。谷某甲于2022年就继承事宜起诉后撤诉。许某甲、王某甲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302室房屋、许某乙存款及丧葬费抚恤金等。谷某甲、马某甲则反诉要求确认102室亦属共有财产并分割租金收益。法院经审理认定:拆迁安置时马某甲系户口在外的学生,不具有购房资格,实际具有购房资格的为许某乙、谷某甲、许某甲、王某甲四人;102室经家庭成员2013年合意归许某甲、王某甲所有,不作为许某乙遗产;302室系许某乙与谷某甲夫妻共同财产,许某乙的50%份额由谷某甲、许某甲、马某甲(系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女)三人平均继承;银行存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依法分割;丧葬费抚恤金酌定分配。最终判决302室归谷某甲居住使用,谷某甲各支付许某甲、马某甲折价款26万元;存款及丧葬费抚恤金相应分割支付。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继承与分家析产交叉的典型纠纷,涉及再婚家庭、继子女继承权、拆迁安置资格认定等多重复杂问题。首先,关于马某甲的继承资格,许某乙与谷某甲结婚时马某甲年仅14岁,共同生活多年并形成抚养关系,成年后亦对许某乙履行了赡养义务,依法应认定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女,享有法定继承权。其次,关于102室房屋性质,虽初始登记为许某乙名下,但结合拆迁时人口结构、购房资格及2013年家庭成员共同签署的确认文件,可以认定102室已实际分配给许某甲、王某甲,不属于许某乙遗产。再次,关于302室,系许某乙与谷某甲夫妻共同财产,许某乙的份额由三位继承人平均分割,法院判令谷某甲取得房屋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符合遗产分割原则。最后,银行存款分割中,法院严格区分许某乙去世前后的资金性质,去世后的养老金、抚恤金等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较为严谨。本案提醒,再婚家庭中的继承关系需结合抚养、赡养事实综合认定;拆迁安置房的权属认定不应仅看登记名,而应考察购房资格来源和家庭合意。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物分割)、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时间)、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范围)、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方式)、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顺序及继子女地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依据上述规定,法院确认马某甲作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女享有继承权;确认102室不属于许某乙遗产;确认302室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许某乙份额由三位继承人平均继承,并判令折价补偿,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