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甲与赵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丙(已故)与王某(已故)系夫妻,育有二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之母石某(已故)另有子女赵某丁、赵某戊、赵某己(均放弃继承)。2009年,赵某丙名下的北京市顺义区某村两处宅院先后拆迁。其中4号宅院拆迁时在册人口为赵某丙、王某、石某、赵某乙,共获安置房三套(501室、603室、1703室)及补偿款约288.5万元;11号宅院获安置房一套(301室)及补偿款约145.2万元。石某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去世。2005年,赵某丙夫妇主持签订《分家单》,约定4号宅院归赵某乙、11号宅院归赵某丙夫妇、另一处宅院归赵某甲。2010年,村委会将4号宅院使用权人变更为赵某乙。2021年,赵某丙、王某共同将603室赠与赵某乙。王某于2021年去世,赵某丙于2024年去世。赵某丙去世前两次出具《撤销房屋赠与协议》,并订立打印《遗嘱》,将603室、301室等全部财产由赵某甲继承。赵某甲诉请分割三套安置房份额及返还拆迁款、租金收益。法院经审理认定:2005年《分家单》合法有效,4号宅院归赵某乙;603室系赵某丙、王某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共同赠与赵某乙合法有效,赵某丙单方撤销无效,603室归赵某乙;赵某丙打印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其个人遗产份额由赵某甲继承;501室由赵某甲继承75%、赵某乙继承25%;1703室归赵某乙;301室因涉及他人权益另案处理;拆迁补偿款归赵某乙所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分家析产与继承交叉的典型纠纷。首先,2005年《分家单》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多年,合法有效,4号宅院归赵某乙所有的事实应予确认。其次,603室作为赵某丙、王某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共同赠与赵某乙的协议兼具赠与和遗嘱双重属性,王某去世后赵某丙单方撤销赠与,因未经共有人同意且无法定撤销事由,该行为无效,603室应归赵某乙。再次,赵某丙2023年订立的打印遗嘱,有两位见证人全程见证并签名,且有录像佐证,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关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对其个人遗产的处分合法有效。最后,法院按份额分割安置房并判令折价补偿,处理公允。本案提示,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须双方共同为之,单方事后撤销难以获得法律支持;打印遗嘱须严格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方式)、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顺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形式要件)、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与共有财产区分)、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依据上述规定,法院确认《分家单》对家庭财产归属的约束力;确认夫妻共同赠与需双方共同行使撤销权;确认符合法定形式的打印遗嘱有效;并遵循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分割安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