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赵某甲等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与赵某甲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赵某丙。赵某甲的父母为赵某乙(父)、孙某(母)。2012年1月,赵某乙(户主)与北京某拆迁公司签订《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人口共5人:赵某乙、孙某、赵某甲、赵某丙、张某,优惠购房总面积200平方米(每人40平方米,独生子女家庭另加20平方米)。2018年9月,赵某乙与开发商签订《回迁楼认购协议》,认购两套安置房:504号房屋(建筑面积约89.5平方米)和801号房屋(建筑面积约123.2平方米),购房款分别为约22.8万元和30.6万元。张某与赵某甲于2019年5月经法院判决离婚,赵某丙由赵某甲抚养。2020年7月,张某曾起诉要求分割安置房使用权,法院以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为由,仅判决赵某甲每月支付张某房屋使用费1500元。此后,504号房屋仍由赵某甲居住,产权一直登记在开发商名下。2026年3月,张某再次起诉,要求确认其对504号房屋享有40平方米的所有权份额,或由赵某甲支付折价款70万元。庭审中,赵某甲认可张某享有40平方米优惠面积,但不同意折价方案;孙某、赵某乙均表示张某的份额在504号房屋内,与801号房屋无关;赵某丙未到庭。法院查明,504号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过户,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各方对504号房屋仅享有合同债权,而非物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安置房能否直接分割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涉案504号房屋仍登记在拆迁公司名下,尚未转移登记至赵某乙等被安置人名下,故各当事人对该房屋不享有物权,仅享有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和认购协议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虽然张某对504号房屋享有4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面积,该事实各方均无异议,但在物权未设立的情况下,法院无法直接判决确认所有权份额或折价分割,只能由张某与赵某甲等人共同向开发商主张合同权利,要求办理产权登记。张某坚持要求分割未登记房屋的所有权或“物权期待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经释明后,张某仍坚持原诉求,故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处理正确。本案提醒,拆迁安置房在未取得产权登记前,权利性质为债权,不能直接作为物权进行分割;当事人应先行办理过户登记,再行主张分割或析产。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依据上述规定,案涉房屋未登记至任何当事人名下,原告主张确认所有权份额或折价分割,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当事人可在房屋具备登记条件后,共同向开发商主张债权请求权,待取得产权后再行分割。民事诉讼法相关程序规定亦支持法院在释明后驳回不当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