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甲与陆某、徐某乙、徐某丙、陈某、徐某丁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徐某戊与陆某夫妻生育四名子女:徐某乙、徐某丙、徐某甲、徐某庚。1991 年案涉宅基地审核表登记立基人口共六人:徐某戊、陆某、徐某庚、徐某甲、陈某、徐某丁。房屋后续翻建为三层楼房。徐某戊 2016 年去世,无遗嘱;徐某庚 2024 年去世,亦无遗嘱。徐某乙庭审中自愿放弃继承。 各方对建房出资各执一词,陈某提交 5 万元屋顶修缮出资凭证。法院先依据宅基地立基人口确定家庭共有初始份额,结合后期修缮维护贡献对份额酌情调整;再对徐某戊遗产进行法定继承,徐某乙放弃继承后由其余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分;徐某庚死亡后,其份额再由陆某、陈某、徐某丁转继承。被告陆某、徐某丙经传唤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最终确认各方按份共有房屋。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农村宅基地房屋,宅基地审核表记载的立基人口,原则上属于地上房屋的共有人,不以建房出资为唯一前提。 2. 当事人均无法充分举证建房出资时,法院可结合立基人口、后期修缮出资、实际居住情况对共有份额酌情调整,不强制各立基人口绝对均等。 3. 裁判遵循先析产,后继承:先划分每位家庭成员的家庭共有份额,再针对被继承人个人份额开展法定继承;继承人在诉讼中明确放弃继承,该部分遗产由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割。 4. 主张对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请求多分遗产,应当提交证据佐证,仅有口头陈述,法院不予支持。 5. 部分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不影响案件审理与判决。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