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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甲与田某乙排除妨害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三人为兄弟。案涉宅基地登记在长子田某丙名下,属于国有住宅用地。田某丙许可三弟田某乙在宗地南部建房使用;后田某丙将田某乙房屋与自己房屋之间的空地赠与二弟田某甲用于建房。 田某甲起诉,主张田某乙配房向北凸出13 厘米、空调外机侵占自己土地,并且言语阻拦自己建房,诉请拆除空调外机、拆除配房北墙凸出部分、停止妨害建房。 被告田某乙抗辩土地属于三兄弟家庭共有、尚未分割,土地边界不清,不应直接提起排除妨害,应当先走分家析产。法院现场实地测量,田某乙房屋总南北宽度未超出田某丙许可其使用的土地范围,不存在越界。最终判决驳回田某甲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排除妨害请求权行使前提:物权清晰、边界明确,对方行为越界违法。土地权属、四至边界存在争议的,不能直接提起排除妨害;应当先通过确权、分家析产明确各自使用权范围之后,再主张排除妨害。 2. 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为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赠与、处分自己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部分土地;他人主张家庭共有,需要提交分家协议、出资、原始取得等证据,仅有口头陈述不能推翻土地证登记效力。 3. 现场勘查测量是宅基地纠纷重要证据,法院实地勘测数据可以直接用来判断是否存在侵占、越界。 4. 仅有口头争吵、对历史遗留建筑存有异议,但没有实施阻拦施工的实际行为,不足以认定构成妨害建房。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