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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甲与顾某乙、顾某丙、董某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顾某丙、董某夫妻生育两个儿子顾某甲、顾某乙。1995 年申请农村建房用地,审批在册人口为全家 人(夫妻及两个 岁儿子),房屋实际由顾某丙、董某出资建造、装修。该户房屋后续被征收拆迁,安置人口同样为该四名家庭成员,补偿方式为房票 货币安置,拆迁补偿款项由户主顾某丙领取。 顾某甲对外负有债务,其对应的拆迁补偿份额被法院另案冻结,遂提起分家析产诉讼,请求确认自己在拆迁权益中的份额。法院综合房屋出资建造情况、安置人口因素,房屋价值贡献父母占主要部分,酌情认定顾某甲享有拆迁补偿款 1080000 元。被告顾某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农村建房审批表登记全部家庭成员,不等于家庭成员均等享有房屋产权;未成年子女虽列入建房批单,但未出资出力,份额应当酌情调低,建房出资、劳动贡献是划分家庭共有房产重要考量。 2. 拆迁补偿同时兼顾房屋面积因素与安置人口因素时,析产需要区分:房屋本体补偿侧重实际建造出资主体;安置相关补助奖励结合安置人口。本案认定房屋因素占整体补偿约三分之二,人口因素占三分之一。 3. 债务人可以提起分家析产诉讼,通过生效判决把自己在家庭共有拆迁款中的份额单独确定,便于执行法院处理该部分财产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4. 部分共有人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分家析产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