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张某甲、张某乙、曹某、张某丙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孙某与张某甲婚后将户籍迁入拆迁村,后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案涉拆迁协议安置家庭成员共五人:张某甲、孙某、张某乙、曹某、张某丙。此前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孙某享有 20㎡经济发展用房(商铺)权益,并判决张某甲给付 202108 至 202306 对应过渡费。 本次孙某起诉主张 202307 至 202507 该 20㎡对应的商铺过渡费 15000 元。该笔过渡费实际全部由张某甲领取,张某乙、曹某、张某丙并未占有该笔款项。张某甲以商铺来自自己建造房屋置换为由拒绝给付。法院判决由实际领款人张某甲向孙某支付 15000 元,驳回利息以及对其余被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生效判决确认安置房屋权益,对应的过渡费、租金等衍生收益,随同房屋权益一并归属于该安置权益人。 2. 拆迁补偿款项由家庭中某一成员实际领取的,应当由实际占有、领取款项的主体承担给付责任,没有占有款项的其他家庭成员,不承担付款义务。 3. 前诉已经处理某一段期间过渡费,后续新产生的过渡费,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主张,不属于重复起诉。 4. 主张利息要看双方有无约定,分家析产类案件,在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法院对利息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