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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某与甄某甲、甄某乙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户某与死者甄某丙自 2004 年起未办理结婚登记,长期同居生活二十余年,二人互相照料、共同劳作,形成稳定生活共同体,甄某丙生病期间主要由户某护理。2025 年甄某丙遭遇交通事故死亡,保险公司赔付死亡赔偿金共计 265207.3 元,该笔赔偿款全部由甄某丙的两个儿子甄某甲、甄某乙领取掌控。抢救、丧葬相关费用由二被告预先支出。 户某起诉,主张其与死者长期同居、扶养较多,要求分得死亡赔偿金 88402.43 元。被告抗辩,户某不属于法定近亲属,无权分配死亡赔偿金。法院综合同居时间、扶养付出情况,酌定户某分得 26000 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但分配时可以参照遗产分配规则,结合和死者生活紧密程度、扶养付出情况处理;只有法定近亲属享有当然分配权利。

未登记结婚的同居伴侣,不是法定继承人,不能直接按照继承人标准分得死亡赔偿金;但如果属于继承人以外、对死者扶养较多的人,可以依据民法典 1131 条分得适当款项。

裁判考量因素:同居时间长短、生活经济是否混同、患病照料情况、双方收入来源、丧葬实际开支。本案没有按照原告主张的三分之一左右支持,而是结合案情酌情给予适当补偿。

该条是 可以分给适当遗产,属于法官自由裁量,不是只要同居就必然获得高额赔偿。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