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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与刘某丙婚后将户籍迁入西安市长安区堰渡村,村组拆迁,李某属于被拆迁安置人口,政策对应 70㎡安置房、10㎡商铺、安置费、过渡费,全部以户为单位发放。二人之后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未处理拆迁利益。 李某曾于 2017 年起诉,法院判决返还安置费、过渡费共计 62000 元;当时安置房、商铺尚未建成,对房屋、商铺权益告知待实物建成后另行起诉。2022 年再次起诉,双方私下签订协议书,李某撤诉。案涉安置房、商铺现已建成,李某完成选房,70㎡安置房已由李某实际占有对外出租;10㎡商铺由村集体统一管理。李某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房屋、配合更名,并返还商铺收益。法院判决确认李某享有 70㎡安置房以及户内 10㎡商铺的安置权益;因房屋已经由李某实际占有,不再判决返还;商铺收益原告举证不足,不予处理,可另行主张。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拆迁安置房尚未建成、未实际分配到户时,法院一般不处理房屋实物分割,释明待房屋交付、选房完成后再提起分家析产。安置权益确认之诉过户、更名判决,仅确认享有安置资格与权益份额;能否办理不动产更名,还要结合拆迁办、村委会、不动产登记机关政策执行。人头对应的商铺若由村集体统一运营管理,分红收益需要提交分红发放记录等证据,举证不足法院不予处理,可后续收集证据另案起诉。被告经传唤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判决。当事人私下签订协议,如未在法院形成正式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