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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甲与朱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刘某去世,未订立遗嘱,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女儿朱某甲、儿子朱某乙。此前民事调解书确认楼房西侧45.17㎡棚舍归刘某个人所有,房屋纳入动迁范围尚未完成拆迁。遗产范围包含:案涉棚舍、农业银行存款 10729.89 元(被告支取)、邮储银行存款 95994.77 元(由原告持有银行卡)、64 年撤村农龄权益、丧葬补助金 85338 元。 被告主张长期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承担较多医疗开销,应当多分遗产,并提交医疗费票据、证人证言;原告不认可,认为自己同样尽赡养义务,要求均分。法院认定被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赡养付出更多,酌定继承比例原告 45%、被告 55%。丧葬补助金参照抚恤金规则,扣除双方实际丧事开支后平均分配。两相折抵后,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款 12715.67 元;棚舍产权、农龄权益按照 45%55% 按份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继承份额均等;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一方,可以适当多分,多分的举证责任由主张多分的当事人承担。 已经生效调解书确认归被继承人的房屋份额,即便尚未拆迁,法院可以直接对该物权份额进行继承分割;房屋何时拆迁、能否签约,不影响继承诉讼处理份额。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实务中继承案件经常一并处理;优先扣除丧葬合理实际支出,剩余部分在继承人之间分配。 双方分别掌握、支取被继承人不同银行账户存款,法院可以在一案中核算相互折抵,直接判决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差价,无需各自返还再重新分割。证人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需要医疗费、聊天记录等其他证据补强。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